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的规定,企业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治各种污染和对环境的危害,包括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
2.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需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并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和使用监测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保存监测记录。同时,严禁通过违法手段如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
3.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该费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已经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企业,将不再征收排污费。
4. 为了确保企业环保工作取得实效,必须保证相应的投入。这包括:
- 人力投入: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
- 运行维护投入: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其效能;
- 技术改造投入:优先采用污染较少的先进工艺,并对现有工艺进行改进,减少污染物排放;
- 污染治理项目投入:投资于污染治理基础研究和先进技术,以避免资金投入后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