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国家财政支持合作社提出了明确的政策要求,如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国家财政非常重视对合作社发展的支持,在资金投入、税收优惠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对合作社发展的投入力度。从2003年开始,中央财政在预算中专门安排用于支持合作社发展的资金,支持各地区农业、林业、水利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并逐年增加资金规模。截至目前,中央财政扶持合作社的资金总规模超过20亿元。其中,2012年中央财政还安排5亿元资金,专门用于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的实施。很多省份的财政部门也安排了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2011年省级财政扶持合作社资金达到32.4亿元,其中专项资金近10亿元。
目前合作社获得财政资金支持主要是以申报财政项目的形式进行,国家对合作社的项目支持主要分为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两大块,具体如何申报财政项目请参考合作社申报财政项目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