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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章推广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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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农机主管部门需采取措施加强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宣传教育工作。推广应遵循试验、示范、推广的程序。向农民推广农业机械新产品前,需在推广地区进行验证,以确保其先进性和适用性。

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需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使用特定技术或购买特定产品。各级政府的农业发展基金和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需分配一定比例用于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农机主管部门应确保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稳定,改善推广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县农机修造企业的维修业务和各类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实行行业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需经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审定,获得维修技术等级证书和修理工技术等级证书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维修经营者应定期接受主管部门对其维修技术和维修质量的检查。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按照审定的技术等级,承接相应维修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保维修质量。

扩展资料

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在1995年8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1年8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