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因其直接性和全面性而显得尤为重要。他们对案件发生的全过程,包括动机、目的等细节,具有最直接的认识,因此他们的陈述能够提供案件完整的视角。然而,由于涉及到生命、自由和财产等重大利益,被告人在面对审讯时通常会抵赖,选择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
在刑事侦查中,询问证人和被害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据相关法规,询问应分别进行,并向证人或被害人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或工作证件。调查询问方法主要分为三种:走访式、开座谈会式和个别询问式。走访式询问是指侦查员深入到证人、被害人及其相关人士的工作、学习、生活场所进行个别访问,有助于消除其紧张情绪,使询问工作顺利进行。
座谈会式询问则是为了发现新的线索或解决侦查中的某些专业性问题,多在侦查初期采用。侦查机关在进行摸底排队时,往往会同步采用这种形式,以迅速了解基本情况。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座谈会式的询问方式仅是一种初步的调查了解手段,不能作为最终依据。在实际操作中,侦查员还需进一步核实相关证言和证据。
个别询问式则是指对特定证人或被害人进行单独询问,确保其陈述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种方法可以更好地保护证人和被害人的权益,避免受到外界干扰,从而获得更准确的信息。
综上所述,刑事侦查中的讯问方法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通过不同的询问方式,侦查员能够逐步揭开案件真相,为后续的司法程序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