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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四章 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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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设立专项科研经费,每年规模依据实际调整。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与指导,经费不直接分配给个人,由项目主持人单位按财务制度管理。

经费拨付分为两期,首期拨付80%,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将不给予后续拨款。经费主要用于特定支出,如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需遵守国家规定)、会议费(严格控制)、专家咨询费(不超过资助额比例)、劳务费(相同比例限制)以及印刷费。

除上述费用外,其他项目支出需单独列示。科研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提取管理费,用于项目管理、检查和咨询等,但不可重复提取。项目主持人需在科研和财务部门监管下自主使用经费,严禁挪用,需提交资助经费决算表进行项目鉴定或撤项处理。

项目通过验收后,如有结余,将由项目主持人单位用于继续研究,主持人享有优先使用权。所有经费使用需严格遵守财务规定,确保透明和合规。

扩展资料

2012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申请与立项、进度管理与结项、经费管理、成果应用、附则6章37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