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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图书馆规程第四章 条件保障

admin

中小学图书馆规程的第四章着重于设施和条件的保障,以确保教育环境的有效性和便利性。

首先,图书馆应配备齐全的设施,包括书架、阅览桌椅、出纳台等基本设备,以及如复印、声像、文献保护等专业设备。图书馆应设有专用的藏书室(包含学生借书处)和阅览区域,如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对于学科分类,条件较好的学校可以增设电子阅览室、电子资料室以及多功能学术报告厅,以满足不同需求。

在硬件建设方面,城市中小学校的图书馆标准需达到现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要求,甚至可以独立设置。电子阅览室的生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9平方米,以保证资源的充足和使用效率。

农村中小学校的图书馆规模则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制定,但同样强调避风、换气、采光、照明等基本的环境条件,以及防火、防潮和防虫等安全保障。

图书馆的建设经费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需在教育经费中设立图书专项经费,并由图书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和实施。学校也应积极寻找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包括社会和个人的捐助,以支持图书馆的持续发展。

扩展资料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