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才能实现担保物权,以清偿债权。物权法除了沿袭担保法的上述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外,还增加规定了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如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物权法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有两个:一是法定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二是当事人另行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物权法的规定不仅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便于债权人行使权利,保障债权。基于此,在制作担保物权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将交叉违约情况列为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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