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级官员和职位列表如下:
1. 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行政首长。
2.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终审法院的司法运作。
3. 政务司司长,主要负责政策制定和行政管理工作。
4. 财政司司长,负责财政和经济事务的管理。
5. 律政司司长,是法律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司法和法律制度的维护。
6. 两会主席与行会成员包括:
A.行政会议召集人,协助行政长官处理政务。
B.立法会主席,立法机构的领导者。
C.其他行政会议成员,参与决策过程。
7. 主要官员或局长,涵盖多个重要政府部门的高级职位。
8. 终院与高院的法官:
A.终审法院常任法官和非常任法官,负责终审裁决。
C.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负责高等法院的司法事务。
9. 其他立法会议员,参与制定法律和监督政府。
10. 领事职务,如总领事,代表国家在特定地区执行外交职责。
11. 宗教领袖,负责宗教事务的管理和指导。
12. 高等学府的领导者,如大学校长,负责教育事务。
13. 高院法官,包括上诉和原讼法庭的法官。
14. 特派官员,如公务员叙用委员会主席和申诉专员,负责特定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15. 领事职务的其他级别,如名誉领事。
16. 高级公务员,包括首长级第六级及以上官员。
17. 区域法院法官,负责区域内的司法工作。
18. 区议会主席,基层社区的领导者。
19. 获颁金紫荆星章的杰出人士,表彰其贡献。
20. 太平绅士,社会荣誉头衔。
21. 区议会的其他成员,包括副主席和普通议员。
扩展资料
香港特别行政区排名表(英文:Hong Kong SAR Order of Precedence)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内所设的一个象征性地位排名,这个排名表主要在一些需要区别阶级身分的场合,例如安排大型庆典的嘉宾座位编排、介绍顺序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