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国际合作司为了履行其职责,设有以下六个内部机构,分别承担不同的工作任务:
1、综合处:负责司内的行政管理和综合协调,包括文书处理、会议安排、机要事务、保密与安全、印章管理、档案、财务预算、资产管理、政务信息与公开、工作计划与总结等。此外,该处还负责部外事管理,处理涉及世界贸易组织环境与贸易事务,以及与港、澳、台环境保护相关事务。
2、国际组织和公约处(简称国际处):主要负责与联合国环境署及其他国际组织的联络与合作,负责部内主导的国际环境公约的对外谈判。此外,该处还组织参与涉及环境议题的国际会议和公约谈判,指导我国驻联合国环境署代表处的工作,并管理与环境保护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3、亚洲处:专门负责与亚洲地区国家和组织的环境合作与交流,处理本地区内的双边和多边环保合作,制定与本地区国家和机构的环境合作计划。同时,该处还承担环境合作协议和备忘录的谈判及签署任务,以及与非联合国系统国际组织的联系与环境合作。
4、欧洲处:主要关注欧洲、中亚地区的环境合作,与这些地区的国家和组织进行交流,同样处理双边和多边环保合作,制定合作计划,进行协议谈判和签署,并与非联合国系统国际组织保持联系,促进环境合作。
5、美洲大洋洲处(西亚非洲处)(简称美大处):此处负责与美洲和大洋洲(包括西亚和非洲地区)的环境合作,进行相应的合作计划制定、协议谈判与签署,以及与该地区的国际组织进行环境事务的联系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