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即民政部门为民办非企业的登记部门。成立的民非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要先去业务主管单位取得批文后来民政部门办理民非登记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来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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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即民政部门为民办非企业的登记部门。成立的民非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要先去业务主管单位取得批文后来民政部门办理民非登记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来民政部门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