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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文官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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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王陛下内务文官队伍是英国政府部门担任常任事务官的公务员的总称,是常在的官僚制建制,其职责是协助向英国君主及国会负责的内阁大臣,包括除外务官员以外的所有中央政府文官,以及苏格兰和威尔士两地政府的文官。

英国的文官(Civil servant)是君主法人(Crown)的雇员,包括中央政府系统非选举产生且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经选举或者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也不包括军队、警察、地方政府以及国会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的官员、国民卫生系统雇员及王室内务官员。

许多英联邦国家都有类似的政府公务员制度。其特点是:

1、政治中立:文官不会因执政党的更替而更换。文官主要的工作是执行政策,而非制订政策;政策失败,文官亦不用下台,以确保社会稳定。

2、择优而任:文官由一相对中立的考试制度招聘,以确保文官的才能。

内政部是一个政治中立的机构,其职能是公正地执行民选政府的政策计划。

像所有的仆人冠,公务员依法从参选的禁止国会议员,因为他们必须秉持政治中立义务。根据 1954 年首次通过并于 1984 年修订的条例,高级公务员(最高管理级别)成员不得在政党任职或公开表达有争议的政治观点,而中级公务员则不得担任高级公务员。

(管理)级一般必须征得许可才能参与政治活动。最初级的公务员可以参与政治活动,但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保持政治中立。

在大选之前的时期,公务员经历了深夜,这进一步限制了他们的活动。

历史沿革

英国有关文官考试、任用、考核、奖惩、培训、工资、待遇、晋升、调动、离职、退休、职位分类和管理机构等的总称。是英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英国文官制度建立于19世纪中叶。19世纪以前,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于国王,官员的任免实行恩赐制。1688年确立了君主立宪制,重要官员的任免由议会多数党掌握,盛行任用私人。1700年《吏治澄清法》规定,除各部大臣及国务大臣外,其他官员均不得为议会下院议员。

自此,英国官员分政务官与事务官。19世纪初,财政部等机构在大臣之下设政务次官和常务次官。1830年,常务次官在大多数部相继设立,文官制度有了雏形。

1853年议会组织专门委员会,对政府官制和人事制度进行调查,提出《麦克莱报告》。主张考选标准应注意通才,即一般的教育程度及适应能力,反对以应用技术及专门知识为考选条件;职员任用必须经过公开竞争考试。考核及格后接受训练两年,按成绩分派工作。

这个报告对英国文官制度产生了极大影响。阿伯丁政府委派S.诺斯科特和C.E.杜威廉全面调查官员任用情况。1854年二人提出了诺斯科特-杜威廉报告即《关于建立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它提出行政效率低下的原因和4项重要建议。从此奠定了英国文官制度的基础。

1855年5月政府颁布了文官制度改革的第一个枢密院令,成立由3人组成的、不受党派干涉、独立主持考选事务的文官事务委员会。1870年6月4日政府颁布了关于文官制度改革的第二个枢密院令,确立了公开竞争的考试制度。

两个枢密院令确立了英国文官制度的重要原则,通常把1870年枢密院令的颁布作为英国文官制度正式建立的标志。此后,政府在1875~1930年间先后成立各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研究有关人事制度的问题,并颁布一些新的命令和规定。

1944~1945年政府实行了文官新训练计划和新考核方法的两项改革。1968年富尔顿报告对英国文官制度进行了全面设计,政府采用了其中的一些改革措施。这是英国文官制度上的一次最重大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