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地方行政区划制度,始于1871年明治政府实施的废藩置县政策。日本全国划分为四个一级行政区:一都(东京都)、一道(北海道)、二府(大阪府、京都府)以及四十三县。这些行政区下设立市、町、村作为基础地方公共团体。
“知事”是日本都道府县行政区的首长,相当于中国的地方政府首脑。在日本,县知事的职位通常高于市市长。例如,福岛县下辖福岛市,因此“福岛县知事”的职位就高于“福岛市市长”。
日本的市制度包括四个等级:政令指定都市、中核市、特例市和一般市。1956年,为应对大都市的需求,日本创设了政令指定都市制度,也称为“政令市”,使其获得更多的自治权。
总结来说,“知事”是日本地方政府的行政首长,负责都道府县行政区的治理,而日本的市制度则分为四个等级,具有不同的自治权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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