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主要针对负债管理问题进行了规定。负债作为高校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预期会导致资源流出,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
第二十六条详细描述了负债的分类,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及各种应缴款项。这些负债需根据其特性进行合理管理。
第二十七条强调了负债管理与预算的适应性,民办高校需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合理控制负债规模,改善债务结构,确保债务风险在承受范围内,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八条明确指出短期借款是高校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各种借款,而应缴款项则包括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上级单位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要求各项负债需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避免长期挂账现象。
第三十条规定了民办高校在必要时可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负债的处理原则。若以高校名义举债,需由出资人担保,形成的资产归高校所有,债务由高校收入在扣除正常运转资金后的部分偿还。无法偿还时,由出资人偿还,债务转为出资人对高校的投入。若以出资人名义举债,则视为出资人对高校的投入,形成的资产归高校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