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永居申请条件涉及出生地、居留权和居住时间。具体条件包括:在香港出生,或出生后父母已定居香港;通常在港居住连续七年以上;或在港外出生,父母有在港居留权。申请者需连续通常居住于香港不少于七年,满足《入境条例》规定,方能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并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所谓“连续通常居住”,并非要求必须完全居住在香港,而是以香港为生活中心。申请人可离港,但需确保以香港生活为中心。在连续通常居住七年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申请人即有资格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连续通常居住”并非等同于“必须只在港居住”,这给予申请人一定的自由度。只要以香港生活为中心,对留港时间长短并无明确限制。连续通常居住香港的条件被香港入境处批准后,申请人需注意,在成为永久居民前的七年中若未能在香港连续居住,需确保符合香港入境处对于“通常居住”的审核标准,以顺利续签至获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入境处审核通常居住的考量因素包括申请者不在港的原因、是否有惯常住所、主要家庭成员是否在港、受雇情况、合法收入及报税情况等。
若不被视为“通常居住”于香港的情况包括:不在港原因、不在港的次数与期间、是否在港有惯常住所、受雇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主要家庭成员是否在港等。根据审核因素,申请人可在“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的续签过程中提供子女在港就读证明、惯性住所的通讯住址、在港购买车辆与驾照证明、香港手机入网证明、公用单据、金融机构单据、香港信用卡还款记录、在港购买保险证明、社群服务证明、香港公司委派雇员工作证明、聘请专业人士证明等类型证明,以让香港入境处信服其确实“通常居住于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