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期限、申报方式及申报地点如何规定?
1、申报期限。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三十日内,向中国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
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一月一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申报方式。纳税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取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纳税
申报期限内(限期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可以顺延)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
,
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申报地点。纳税申报地点的确定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纳税
人受雇于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的,其
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
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指中国
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使〈领〉
馆、子公司、代表处等)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另—种情况是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或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则由纳税人自
行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地点的规定是:在中国境内有工作单位的,向
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没有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
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