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表匈牙利国家,以匈牙利共和国的名义缔结国际协定;
2.任命和接受大使和公使;
3.决定国会和地方自治政府的普遍性选举;
4.可以参加国会和国会各委员会的各种会议,并可在会上发言;
5.可以对国会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
6.可以倡议进行全民公决;
7.任命和罢免国务秘书和共和国特派员; 8.根据专门法律中所规定的个人或组织的建议,任命和罢免匈牙利国家银行行长、副行长和大学教授;任命和罢免大学校长;任命和提拔将军;批准匈牙利科学院院长的任职;
9.颁布法律中规定的称号、勋章和嘉奖并允许佩带;
10.行使个人赦免权;
11.对公民事务做出决定;
12.对所有属于专门法律范围内的事务做出决定。
共和国总统在其行使职权过程中出现不相容的原因时,根据任何一名代表的提议,并需要得到国会代表2/3的赞成票,国会都可决定宣布不相容;共和国总统可以向国会递交声明,提出辞职;如果总统触犯法律,由宪法法院做出判断,如事实确凿,就可以剥夺总统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