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聚咖

合聚咖

自治权包括哪些权利

admin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拥有与其它同级国家机关相同的职权外,还具备以下自治权:(1) 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色,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而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则需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 法律变通执行权。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对不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等进行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但需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3)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权。在执行职务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依照自治条例规定,使用一种或多种当地通用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多种语言文字时,应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语言文字为主。

(4) 培养干部权。自治机关应根据社会主义建设需要,从当地民族中培养各级干部、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及技术工人,并注重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5) 组建公安部队权。民族自治地方在符合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实际需要的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可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 自主发展经济权。自治机关在国家指导下,可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

(7) 贸易活动权。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开展边境贸易,并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待。

(8) 管理财政权。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自治机关可自主安排使用。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在财政上给予照顾性安排。

(9) 自主发展文化教育权。自治机关可自主发展民族教育,决定教育规划、学校设置、学制、办学形式等,并自主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科学、卫生、体育等事业。同时,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与其他地方,包括国外进行交流和协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