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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我国的人民法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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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的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法院、森林法院。现在又有环境法院

属于我国的司法机构,行驶我国司法职能

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可以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性质上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不同于国家检察机关,而是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民诉: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阶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刑诉: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阶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阶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首先我想说、司法机关的广度比审判机关的广度要大。

司法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而所谓的审判机关,指的就死人民法院。

是的。我国的法院(除特别法院外)分为四级,县级法院上级是中级人民法院。如果不服县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向该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宪法规定,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2004年3月14日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属于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