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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二等功是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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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功,分集体二等功和个人二等功。其主要待遇为通报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公安部奖励工作规范(暂行)》第四条 奖励分类:(一)依照《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开展的表彰奖励:

  集体: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

  个人: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

  【拓展资料】

  第六条 奖励标准: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各种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分别颁发奖章、奖状、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在公安部公安业务费中列支。

  (一)第四条第一项奖金标准:

  集体: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50000元。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20000元。

  一等功:10000元。二、三等功,嘉奖:按受奖人数,分别参照个人二等功以下奖励标准的一半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00、2000、1000元。

  个人:一级英模:10000元。二级英模:5000元。一等功:2000元。二等功:1000元。三等功:500元。嘉奖:200元。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统一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金:

集体嘉奖五千元,集体三等功一万元,集体二等功两万元,集体一等功三万元,集体荣誉称号五万元。

个人嘉奖两千元,个人三等功五千元,个人二等功一万元,个人一等功两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五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八万元。

集体奖励的奖金一般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个人发放。

年度个人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比例,分别不高于当年实有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总数的百分之九、百分之三、千分之三、万分之三。根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给予的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不受年度奖励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