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于2002年9月24日发出了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笔者结合“征求意见稿”对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作一浅略探讨。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征求意见稿”在第二章总则中说明,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不以营利为目的;(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3)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是:(1)它们从捐赠者那里获得大量资源的捐赠,但捐赠者并未希望因此得到同等或成比例的资金回报;(2)它们经营的目的并非为了赚取利润;(3)不存在营利性企业中所有者利益问题,不能发行股票。中美两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其共同点是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但美国的非营利组织有一个明显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