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原因受到歧视。
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以外,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家庭出身等非职业能力或者工作业绩原因,采取降低其权益的措施,不得限制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也不得变相减少其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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