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实行首长负责制,这一说法是正确的。
首长负责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首长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行政组织所管辖的重要事务具有最后决策权,并对此全面负责。这一制度在我国是通过1982年宪法正式确立的,其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分别实行相应的首长负责制。这意味着,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还是国务院各部委,其首长都对本机构的工作有全面领导权、最后决定权,以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长负责制的实施,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决策速度。在紧急情况下,行政首长能够迅速做出决策,指挥灵敏,传递迅速。同时,这一制度也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行政首长在拥有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首长负责制并不意味着行政首长可以独断专行。重大问题的决策仍然需要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行政首长需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综合考虑后做出决策。此外,首长负责制也与民主集中制相结合,既保证了行政首长的领导权,又体现了民主原则。
总的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实行首长负责制是正确的。这一制度在保障行政效率的同时,也注重民主决策和权责对等,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