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
露天焚烧垃圾污染环境,危害健康。露天焚烧属于低温焚烧,不完全燃烧,其烟气中含有大量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光化学氧化剂和悬浮颗粒等,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雾霾的发生。有数据显示,垃圾露天焚烧所产生的二恶英,是现代化垃圾焚烧炉所排放二恶英的两千至三千倍。不仅如此,城市垃圾成分变得日益复杂,焚烧时能产生几十种甚至上百种的毒素,如甲醛、多环芳烃等有毒物质。这些物质被人体吸入或接触后将会造成伤害。同时,烟雾对阳光具有一定的吸收和散射能力,减少了太阳光的辐射强度,使大气变得混浊,大大降低了能见度,交通事故也明显增加。另一方面,农作物如秸秆是一种很好的农业资源,简单露天焚烧就是对其资源的一种浪费;另一方面,由于野外露天焚烧没有有效的控制手段,容易引起火灾的发生,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在社会生活方面,露天焚烧引起财务受损并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会引起周围居住百姓的强烈不满。除此之外,在生态环境方面,农作物露天焚烧还有两方面的具体危害:一是烧死微生物;二是烧毁有机物,破坏了生态平衡,浪费了资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