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劳动法》,在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禁止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以及孕期禁忌的劳动。
3. 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加班和夜班工作。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孕妇的保护政策:
1.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避免安排其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孕期禁忌的劳动,并不得在正常工作之外安排加班。
3. 对于工作能力下降的孕妇,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证明减轻其工作量或调整工作。
4.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应安排夜班工作,工作日应安排休息时间。
5. 怀孕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应包括产前检查时间。
6. 怀孕导致流产的女职工应根据医疗证明获得相应产假。
7.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为女职工提供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解决女职工的生理卫生和育儿困难。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孕妇的劳动合同,孕妇有权要求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进行赔偿。经济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工作补偿一个月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禁止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孕期禁忌的劳动,并保护其不受加班和夜班工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