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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细则的十二、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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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以下简称《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可从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站下载),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将《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课题最终研究成果(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课题申请.评审书》复印件共7套鉴定材料(5套提交鉴定专家、2套存档)一并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相应学科主管人员。申请免于鉴定的,报送鉴定材料2套,免于鉴定申请未获批准的,需再次报送鉴定材料5套。

2.鉴定组织单位将鉴定材料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专家(个人)鉴定意见表》(以下简称《专家(个人)鉴定意见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等级评估参照指标》寄送鉴定专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鉴定材料须在鉴定会议前一个月寄送鉴定专家)。

3.鉴定专家在审读最终成果后,分项评定成果等级,填写《专家(个人)鉴定意见表》,并提出成果能否通过鉴定的明确意见(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鉴定会由鉴定组织单位主持,鉴定组长负责,鉴定专家独自分项评定成果等级,并通过讨论形成专家组鉴定意见,提出成果能否通过鉴定及鉴定等级的明确意见)。

4.鉴定组织单位根据4/5通讯鉴定专家的意见(或专家组鉴定意见)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

5.公示课题成果、专家鉴定意见及鉴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单位或个人的书面异议材料。

6.鉴定组织单位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在《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上填写审批意见。

7.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我办进行课题研究资料审核工作。

履行立项申请承诺、通过课题鉴定、资料完备的,我办发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