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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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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权利,指的是对权利人实际利益有直接影响的权利。在法律框架下,案外人提出执行标的异议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关键点:

首先,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即与执行标的无直接法律关系的第三方。

其次,提出异议的时间需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确保异议的时效性与有效性。

最后,异议人必须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具有其他足以阻止标的转移、交付的实体权利。

案外人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必须依法足以阻止标的执行,且非所有实体权利均能作为异议依据。

实践中,足以阻止执行标的执行的实体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用益物权、特殊担保物权以及到期债权等。

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会受到法院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需在收到异议后15日内进行审查,如异议成立,则裁定中止执行;如不成立,则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法律规定,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冻结债权并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第三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第三人予以否认的,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需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移、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