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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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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强化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确保其舆论宣传导向的正确性,特此制定本暂行规定。

根据规定,国家实施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制度。任何担任制作或播出机构出品人的个人,必须持有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

这里的“出品人”指的是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国家广电总局全面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包括资格考试的指导、统一命题、考试以及对出品人的定期评估。他们还会制定全国的资格考试大纲,并组织相应的考试。

对于中央单位所属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出品人的资格审查、证书颁发和考核换证,国家广电总局直接负责。而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则在各自行政区域内执行相同的职责,负责审查、颁发证书和进行出品人资格的考核与换证工作。

扩展资料

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确保广播电视舆论宣传导向,制定本规定。 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担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出品人应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