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说是不对的,继续犯是犯罪一直处于持续的状态,对于行为犯的定义存在很大的争议,在我国把它作为结果犯的对应范畴进行理解的。
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从行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来的时候开始,一直到恢复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时候为止,这一非法拘禁的行为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
在我国刑法学界,行为犯的概念同样深受大陆法系学者的影响,学者们也是把它作为结果犯的对应范畴进行理解的,但在表述上却观点纷呈。总的说来主要有两大类观点:一是从犯罪既遂的角度解释行为犯,即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这是占通说地位的观点。不过这类观点又各有差异。有的认为行为犯就是形式犯,如"行为犯既遂又称形式犯既遂。是指以一定的危害行为完成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既遂。
如有的学者把那些依据危害行为而非危害结果来下定义的犯罪称为"行为犯"(英文为"conduct crimes")。如因酗酒而驾驶的行为,无论其是否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这种犯罪都是完成的。其社会危害表现为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有的学者甚至是依据立法者在犯罪的定义中描述犯罪事实时所使用的是名词还是动词来判断该罪是否行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