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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进行职务犯罪初查时应遵循哪些要求,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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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等自侦部门在对职务犯罪立案前,对自己发现或受理的控告、举报等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并对该线索进行的秘密调查的活动。在我国,初查是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前的必要准备工作,在初查阶段,检察机关一般秘密进行,并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

初查作为刑事诉讼启动的选择性程序,按照法律位阶的强制要求,应当由刑事基本法律加以规定。初查原则主要从一般性原则和特有原则两个层面构建。其中一般性原则主要包括依法原则、控权原则、初查协同原则;特有原则主要包括必要原则、秘密原则、有效原则、适度原则、保护原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举报线索的初查由侦查部门进行,但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案件线索可以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