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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舞弊舞弊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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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舞弊的主要部分是财务报告舞弊,这种行为通常由管理层执行。相较于员工舞弊,管理层舞弊的影响更为严重。结合委托代理理论和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创始人艾伯伦·奇特提出的“企业舞弊三角理论”,我们可以探讨其背后的原因。

现代企业的一大特征是委托代理关系,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是委托与代理的关系。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委托代理关系自然产生。信息经济学将代理解释为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者,而委托人则为信息劣势的参与者。早在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中,就对委托代理问题进行了研究。在钱财的处理上,股份公司董事的动机不同于私人合伙公司的合伙人。因此,在监督和激励不到位的情况下,期望经营者无私地为公司付出精力是不切实际的。事实上,这种情况在现代经济学中被称为委托代理问题,通常以契约合同的形式确立。这种契约虽然具有约束力,同时也是一种合作博弈,但同时也包含非合作博弈的特征。

企业舞弊的动机之一是压力。作为财务报告舞弊的主体,管理当局的压力主要来源于经济收益和控制权所带来的剩余收益。这包括对失去的忧虑以及对物质享受和社交影响的追求。例如,当企业业绩下滑时,管理当局的薪酬也会下降,股票价格下跌导致未来收益减少。这种压力是中国政界和企业界都存在的弊病。此外,追求短期业绩在没有很好评价体系的情况下,也会导致财务造假舞弊行为的发生。

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也是企业舞弊的重要原因。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行为往往不能直接观察或全部观察到。由于各个权利主体在企业中的地位不同,决定了他们对企业信息的掌握程度不可能相同。股东和董事会可能无法完全观察到经营者的行动。许多信息被经营者私下保留。尽管双方初始时信息可能对称,但在达成协议后会变得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性容易引发代理问题,代理人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就为舞弊提供了机会。

机会是舞弊动机实现的前提条件。这种机会既有会计法规的内在缺陷,也有企业治理结构的缺陷。前者表现为会计造假,而打击力度较弱,惩罚力度与企业及其管理当局所获取的暴利相比,往往显得微不足道。后者包括企业内部控制的缺乏或低效、会计和审计制度的不健全,以及缺乏惩罚措施。虽然公司治理中引入了监事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但目前的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还有待提高,中国文化中独特的人情关系也使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存在先天缺陷。因此,独立董事在遏制舞弊方面的作用有限。

在财务报告舞弊中,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也是重要原因。道德风险来源于参与人选择错误行动,是“合同后的机会主义”。例如,在酒后驾车险中,一旦办理了保险,人们可能会故意或不自觉地忽视酒后驾车的风险。逆向选择是指由于信息差异性或非对称性导致的“合同前的机会主义”,如传染性疾病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保险公司一无所知。同样,舞弊问题中,经营者可能会隐藏部分经营能力,以获取经营权后的相关利益。

自我合理化是财务报告舞弊的心理基础之一。人们通常通过主观意图来判断自己,而通过客观行为来判断他人。侥幸心理与自我说服是舞弊行为的诱因之一。这类舞弊往往是管理层集体行动和决策的结果,被称为“团伙悖论”。个人的理性行为导致集体的非理性,因为他们头脑中经常会有“法不责众”的念头。被查处的公司管理者在辩解时,往往声称所做舞弊是为了企业渡过难关,为了全体股东和员工利益,或者在管理层团伙成员间相互推卸责任。如果敢于承担此类风险,表明社会道德标准中诚信基础的动摇。

管理层作为一个较少成员的内部共同体,产生了“搭便车”现象和利益驱动下的团体理性自我说服,这是导致舞弊行为发生的一个心理前提。企业舞弊背后的原因复杂多样,包括压力、信息不对称、机会、道德风险、逆向选择、自我合理化和团体心理等。理解这些原因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企业舞弊现象,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和控制。

扩展资料

企业舞弊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受到广泛关注,进入90年代则是大有猖獗之势。企业财务报告的舞弊从诸多已被发现的舞弊案例可以看出企业舞弊的共性-管理层、雇员和第三者中的一个或多个利用欺骗的手段来获取不正当或非法的经济利益或故意误导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判断。企业舞弊既包括管理层,又包括了雇员,一般我们认为管理层的舞弊在财务报告的内容中可能更严重,并且也更难以为审计人员发觉。另外,还有可能有第三方的参与,即作为接受审计委托的受托者-审计师,如果发生审计共谋-审计师与管理层共同制造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