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拥有在健康、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公民环境权与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相对应而存在。它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全球环境质量的不断恶化,及人类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而提出的。
公民环境权的特征:
公民环境权是随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项新型公民权利,它独立于公民财产权,人身权而自成体系,应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同人身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并行写入民法
公民环境权的作用:
其一,它顺应可持续性发展要求。
其二,它有利于提高公民环境权利意识。
其三,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证公民享有和追求高质量的生存空间。
其四,有利于预防、遏制、惩罚侵犯公民环境权的行为。
其五,有利于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促进法治建设。
公民环境权的内容:
1.公民有良好、适宜、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是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首要条件,也是公民环境权内容的基本组成部分,具体包括:宁静权、日照权、通风权、眺望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优美环境享受权。
2.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
3.公民有对污染破坏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森林法》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