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审判机关取证原则:根据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审判机关在收集和调取证据方面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
2. 最佳证据规则:按照法学界的普遍观点,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意味着原始文字材料比其复制件具有更高的效力,因此被视为最佳证据。
3. 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该原则规定,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 口供补强规则:口供补强规则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的完全证明力,禁止仅凭被告口供作出有罪判决,而要求有其他证据对其进行补强。
5. 证人作证规则: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种类之一。法律对证人的作证行为有明确的规则和限制。
6. 认证规则:认证是对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进行审查和判断。根据刑诉法第42条第二款,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7. 法定证据原则: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指法律预先规定证据的证明力,并要求执法者依据法定条件去判断证据以认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