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户口,应该在当事人户籍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办理(看户口本首页的派出所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扩展资料:
双流区办理本市户籍居民市内全域迁移前置条件: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住房登记户口;有多套住房的,可选择其中一套登记入户;实行一房一户登记原则,原产权人及户内成员将户口迁出后,可登记新产权人及符合迁入条件人员的户口。
双流区办理本市户籍居民市内全域迁移所需材料:
1、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
2、入户地住房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
3、入户地住房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
4、入户地住房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
5、确定户主声明书(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原件)
办理地址及时间: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洪江路三段65号(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85807202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理本市户籍居民市内全域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