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了满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特点以及组织管理的需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八五”期间将继续设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以形成既有战略深度又有学科布局、既有区分又有联系、相辅相成的资助体系。
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应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目标,针对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的关键科学问题,组织多学科、跨部门、跨单位的联合研究。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具有重大的意义和先进的目标,包括国内较强的研究基础和优势、近期可能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前沿性基础研究;具有重大应用前景、近期可能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应用基础研究;以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自然科学问题为目标,发挥我国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特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础性研究;
- (二)具备总体思想和清晰、可检查的目标,课题间研究内容需有机联系,能发挥跨学科、跨单位合作研究的优势;
- (三)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方法,先进、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和必要的实验研究条件;
- (四)拥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学术团队,形成国家水平的研究队伍,有利于高级科研人才作用的发挥和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成长。
3. 重大项目应注重质量而非数量,规模应适度,子课题不宜过多。平均每项资助强度为200万元,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所需经费将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适当比例,专款专用。
4. 重大项目的组织应以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和科学技术工作的战略布局为指导,注意与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项目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及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协调和衔接,与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的研究工作相互配合,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
5. 重大项目采取专家建议为基础的统一规划,项目指南引导下的定向申请,同行评议基础上的逐项论证,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6. 重大项目的评审应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增强透明度。
7. 在重大项目的申请、评审、管理全过程中,应贯穿竞争机制,加强资助项目的检查管理。
8. 有关科学家个人或集体及有关部委,可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和基金委员会的重大项目战略设想与要求,提出重大项目立项建议。可以在优秀的面上项目、重点项目基础上,或在已完成并取得重要成果、有待进一步深入和扩展的原重大项目基础上,提出建议。
9. 所有立项建议需由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专家填写《重大项目建议表》,经所在单位公章盖章后,一式八份送至基金委员会相关科学部。
10. 基金委员会相关科学部组织专家对立项建议进行筛选、综合,根据建议的重要性、迫切性、先进性、可行性和经费可能性,分期分批提出重大项目立项计划草案(跨科学部项目由委员会组织协调),经委务会议审议后,提交基金委员会全委会批准。
11. 经基金委员会全委会批准立项的重大项目,根据其组织工作的成熟程度,通过重大项目指南,分批分年度公布项目名称、主要研究内容、关键科学问题、研究目标和课题构成等,引导科技人员定向申请。
12. 具备承担重大项目能力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科技人员,可根据公布的项目内容和目标,对重大项目所属课题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填报要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自由申请项目相同,并在封面左上角标明“重大项目”字样和所属重大项目的名称。
13. 课题申请书经基金委员会相关科学部初审后,按所属重大项目归类,送同行专家评议,择优遴选重大项目及其所属课题的学术带头人和参加者。未经同行评议的课题和申请者,不得进入重大项目。
14. 基金委员会相关科学部根据同行专家评议结果,就重大项目课题构成、研究队伍、经费预算等问题与选定的学术带头人和参加者研讨、协调,组织填报《重大项目联合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