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58年之前,议会的会期几乎持续整年。然而,随着1958年至1995年新宪法的实施,会期被划分成两个阶段:秋季(10月2日至12月20日)和春季(4月2日至6月30日)。宪法起草者旨在通过每年四次实施施政纲领,减轻政府对议会审查的压力。然而,这种常规会期安排不久后被认为不够充分,导致总理或在多数议员要求下,召开特殊会议成为可能。自1960年起,总统根据宪法第29和30条的灵活解释,有权决定召开特别会议和议程。这些会议并非无足轻重,宪法中的相关条款包括了议程内容,紧急情况下可以调整。
自1981年起,特别会议的频率增加,尤其在1981、1986、1988和1993年的宪法修正中,对多数决策原则的调整导致立法活动增多。1995年的宪法修正规定了长达九个月的常规会期,从10月初到次年6月底。议程发布一周,议员们在周二至周四参与立法工作,其余时间则处理个人事务或地方职责。会议由国会或参议院议长主持,他们控制议程进程和决定休会,但须保持政治中立,维护议会秩序。
议会开幕仪式有其传统,议长在阅兵后进入。虽然不再有宗教仪式,但正式开幕营造出庄重氛围,有时成为争论焦点。议员们在行为举止上保持严谨,对发言权和历史记录极为重视。宪法规定,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的会议公开进行,所有辩论内容被记录在政府公报上,成为历史的一部分。
扩展资料
议会制,也称议会民主制或内阁制,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种,特点是其政府首脑(台湾宪政学者与文献称之为「行政首长」,以有别于国会领导人)的权力来自议会(即国会)的支持,而这种支持通过两种途径落实:第一是国会改选后的多数议席支持,第二是行政首长赢得国会的信任投票。因此,所属政党未能赢得国会大选的政府首长连同其内阁必须提出辞职,而未能通过国会信任投票的政府首长,连同其内阁也必须辞职。由国会重新在席位居多数的党派中协商选举产生新的首脑与内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