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天津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建立院级、校级两级学生专业调整委员会。校级专业调整委员会主席由主管校长担任,委员由主席提请校长聘任,并由主席召集、研讨学生专业调整各项事宜。院级专业调整委员会由各学院根据专业情况自行建立,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各学院接收名额确定与公布。学院需综合宿舍、实验室、教室、实习条件及就业率等因素,确定接收名额,报教务处审核后公告。原则上每年各专业接收调整学生不超过3名。
第四条,专业调整工作在春季学期组织实施,具体时间见通知。
第五条,学生专业调整办理程序。学生依据申请资格,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初审申报资格,合格者填写《天津中医药大学学生专业调整申请表》,每位学生限选一个专业,教务处二次审核,送学院进行面试。面试后,教务处将名单及申请表分送至校级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校级委员会终评学生申请,根据接收名额确定录取名单,公示无异议后通知学院及学生本人。
第七条,已批准专业调整的学生需按照新专业年级管理规定继续完成学业。
第八条,专业调整导致的差缺课程处理,学生须在四年内考试及格,逾期不及格将纳入学业警示统计。
第九条,各类专业申请资格。分为医学类、医学相关类及非医学类专业。转入医学类专业需满足特定条件,包括绩点、名次、课程成绩、自传、职业生涯规划、身体条件及家长同意书等。其他类别专业申请条件略有不同。
第十条,院级委员会评定细则,包括自传、职业生涯设计与规划及面试等评分项目及权重。
第十一条,校级委员会评定细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根据专业接收名额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包括已调整专业一次、未满一学期或已满四个学期以上、休学期间、由后录取批次专业申请转入先录取批次专业及定向或委托培养者。
第十三条,连续两次给予B级学业警示的学生,可申请一次专业调整,原则为在专业类内部调整或调整至其他类别专业。再次出现B级学业警示将按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原专业成绩处理办法,与现专业相同课程可免修,与辅修专业相同课程可冲抵学分,其他课程作为公共选修课程。
第十五条,申报学期,学生应按要求在原专业完成剩余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