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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五项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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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自身安全第一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一、安全生产的权利

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二、安全生产的义务:

1.有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2.有服从管理的义务

3.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4.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5.有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