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在现代社会,法律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明确的,同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也是受到法律规定的。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仲裁时效可能会发生中断。以下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的一些情形:
1. 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例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讨被拖欠的工资或经济补偿。
2. 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比如,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工会反映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加班,请求保护休息权利;或者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例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讨被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答应支付。
要确认仲裁时效是否中断,需要请求确认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证据。
法律客观: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的具体情形包括:
1. 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例如通过申诉、发送律师函等方式。
2. 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需搜集能证明对方承诺的证据,如录音。
4. 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例如申诉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没有法定代理人。
5. 撤诉案件的时效起算时间,当事人撤诉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再次申请仲裁,时效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6.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出具书面通知期间,劳动者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仲裁申请期限。
劳动争议仲裁的中断情形虽然不常见,但当事人仍需提高法律意识,妥善留存和收集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