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
1、区别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都是以拍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拍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伟权事先就与拍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句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署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且备法律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署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詈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和质权的共性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
7、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然取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
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9、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留置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