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及其特征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法律权利
1. 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
2.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第七十二条)。
3.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七十三条)。
4. 集体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等(第七十四条)。
5. 公民个人财产:包括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等,受法律保护(第七十五条)。
6. 财产继承权: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第七十六条)。
7. 社会团体财产: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第七十七条)。
8. 共有财产: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七十八条)。
9. 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还失主(第七十九条)。
10. 土地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八十条)。
11. 自然资源使用: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其使用、收益的权利(第八十一条)。
12. 企业经营权: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八十二条)。
13. 不动产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八十三条)。
14. 债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八十四条)。
15. 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八十五条)。
16.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等,受法律保护(第九十四条至第九十七条)。
17. 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受法律保护(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五条)。
二、法律义务(民事责任)
1. 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
2.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
3. 债务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可以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零八条)。
4. 防止损失扩大:因防止、制止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5. 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
6.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一条)。
7. 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第一百一十七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
8.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第一百三十四条)。
以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进行了整理,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