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华北电力大学为例:
根据《华北电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四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本科毕业生,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教务处审定,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不被授予学士的情况
根据《华北电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2、受到拘留以上刑事处分;
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无明显悔改表现;
4、修读英语的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学位要求;
5、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以上内容仓考:华北电力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