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保缴纳地领取养老保险。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离境定居的,应当建立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明确死亡的,个人帐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到满15年。
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整制度的通知》,决定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整制度,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整制,不会增加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也不会影响退休人员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共同按不同的缴费比例缴纳。以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缴纳月缴费基数的19%,员工缴纳工资的8%。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