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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第二章 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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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生的学籍管理规定在第二章中详细阐述,以确保教育管理的规范进行。首先,招收选拔国防生需由高校、驻校选培办与学生三方签订协议,并经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批准,确认资格后,国防生将在高校单独注册并单独管理档案。

若国防生复查复审不合格,可能面临取消资格。若符合普通生录取标准,可以转为普通生;否则,高校将依据规定处理。每学期开学,国防生需按时到高校注册和驻校选培办报到,转专业、转学和长期出国交流需书面申请并经军区级单位审批。

国防生应按标准学制完成学业,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但需经政治部干部审批。军地联合培养的国防生,高校负责在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军队院校学习后则按军队学员标准,毕业证书由高校和军队院校联合颁发。

报考研究生的国防生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军区级单位审批。应届本科国防生如有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将按规审核。被研究生招生单位录取的国防生,由录取单位办理入伍手续;被军队签约高校录取或已具备免试资格的,需先服务满规定年限后以军队干部身份攻读研究生。

国防生的毕业分配由总政治部干部部制定计划,军区级单位、驻校选培办、高校共同参与,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志愿和军队需求确定去向和岗位。高校需积极配合,确保毕业分配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