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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行使权利的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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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公民根据选举法规定,有权参与选举活动并自由投票选择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被选举权则指公民根据选举法规定,有权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并有机会当选。这两项权利是公民基本的 political 权利,是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有效途径。

2.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言论自由指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愿的自由;出版自由涉及以文字、音乐、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表达思想;结社自由是指公民有权为特定宗旨组建社会组织;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则是公民表达见解和意愿的方式,只是形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构成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政治自由,是发表意见、参与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基本权利。

3. 监督权:监督权包括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形式。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通过信访举报制度、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渠道,公民可以行使监督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