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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意见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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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人事厅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和“双专业”教育的意见和政策措施。

一、学历与学位认证:完成“双学位”或“双专业”学习的毕业生,由学校颁发第二学位和第二专业证书,并由省教育厅电子注册,省内承认学历与学位。学校在就业推荐时优先考虑这些毕业生。

二、学费及资助:修读期间,毕业生享有与全日制学生同等的学费和助学政策。厦门大学、华侨大学和省属高校的培养经费由原有渠道解决,设区市政府举办的高校则由省财政按标准补助。

三、费用标准:按照闽价〔2005〕435号文件,按学分收费,具体办法依据学分制收费规定执行。

四、就业服务:毕业生在取得相关证书后,通过“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进行生源申报和就业登记,省级或设区市就业部门负责办理报到证签发,注明“双学位”或“双专业”信息。

五、待遇问题:本科“双学位”毕业生可享受研究生工资待遇,高职高专“双专业”毕业生享受本科待遇。

六、高校责任:高校需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试点专业和接收计划,鼓励优惠措施吸引毕业生,并每月上报报名情况。3月底前,高校需发布宣传资料,组织报名,确保平稳进行。

七、实施要求:各高校需在2009年3月5日前提交详细的工作方案,包括工作计划、政策分解和分专业指标分配,同时发送电子文档至指定邮箱。联系人信息与联系方式略。

附件为“双学位”和“双专业”教育的指标分配表,这份指导意见旨在推动全省高校毕业生在多元化教育路径上的发展,以适应市场需求和增强就业竞争力。

扩展资料

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 “双专业”教育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