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所得税法的精神是允许无形资产摊销的,但要符合规定的摊销办法,如果企业采取的摊销方法与税务规定的有出入,那么在每年的汇算清缴时,注册会计师就会按照规定的办法重新计算摊销,差额部分调整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但是长远来看,尽管每年都有差异,但是最终摊销的总量是不变的,所以长远来看最终是不影响应纳所得税额的。
商誉只是会计制度下的科目,税务上是不承认的。根据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商誉的摊销费用不得计算扣除。因此在汇算清缴时都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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