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和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和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4的规定。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以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②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②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
表1-14 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
(3)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所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且不宜大于40m;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②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若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b.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都不应小于4m;
c.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d.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③高度大于24m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单体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建设工程、超过10栋且集中布置的临时用房,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的要求设置回车场及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④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在工程开工之前规划、设置;
b.应设置在集中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和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
c.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并且不应小于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m,并且不宜超过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