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筹建期通常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期间。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在《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开办费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而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则列入“管理费用”科目。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开办费被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并不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长期待摊费用,其中包括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开办费并未列在此类费用中,表明其在税前扣除的处理方式与会计准则保持一致,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指出,新税法中未明确规定开办费为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按照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进行分期摊销。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亦可根据规定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