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刑法中的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在处理犯罪行为时,对于犯罪定性和刑罚的判断有所不同。法定符合说认为,只要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相符,不论实际造成的损害对象是谁,都可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而具体符合说则强调,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并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犯罪,否则可能构成未遂或过失犯罪,需要数罪并罚。
改写后:
在刑法中,当一个人意图杀害张三,但实际误杀了李四时,法定符合说的分析角度是,尽管目标与结果不一致,但只要行为人的主观目标符合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如认为张三与李四等价,那么就可能被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无需分别考虑对张三和李四的法律责任。
然而,具体符合说则采取更为细致的分析。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会被视为对张三的故意杀人未遂和对李四的过失致人死亡,这两个罪名可能需要并罚。具体符合说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确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犯罪,否则会根据实际发生的犯罪结果来判断罪责。
尽管两种学说在定罪上存在差异,但总体上对行为人的刑罚基本相当。然而,法定符合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具体符合说等理论的局限,而在实践中,具体符合说由于过于严格地定义故意,可能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因此在许多西方国家,法定符合说更为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