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认证报告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能下来。
认证咨询工作一般在书面申请材料和汇款均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处将按申请人所填写的邮寄地址寄出认证咨询报告和发票。
加急服务需电话与认证处确认,方可进行;如超出20个工作日未能完成认证,认证处将按申请人所选择的延期或撤销申请处理。申请人需在《中国学位认证咨询申请表》中选择逾期处理方式,如未选择将视为选择延期处理。如超过50个工作日还未能完成认证,认证处将停止办理并退还申请人所缴费用。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对申请材料进行认证,认证处将通知申请人,并退还所缴费用。
如因申请人提供材料(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或不真实,导致认证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不能退还申请费用。
受相关学校寒、暑假影响,假期期间部分学位认证申请复核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认证工作亦难以在正常工作日之内完成。建议申请人提前申请学位认证,以避免假期造成的影响。对受到假期影响的学位认证申请,我们会及时向有关使(领)馆和移民部门说明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 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受教育者,达到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学业要求和相应条件的,可以根据学位授予单位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获得相应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申请得到受理的,取得学位申请人资格。
非学位授予单位的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单位推荐,可以向相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第二十六条 【硕士、博士学位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组织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确认符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定以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